北京云中逐夢科技有限公司(質疑供應商名稱):
我公司于****14時16分收到貴方以郵寄遞交 方式送達的關于我公司代理的民族藥學虛擬仿真課程建設項目(項目編號:****)的質疑函原件。我公司對貴方所提出的質疑內容高度重視,已第一時間報送采購人。為了保證本次政府采購項目的公平、公正,經與采購人共同核查貴方所質疑的事項,現(xiàn)作出答復如下:
質疑事項一:招標文件技術要求中要求提供得著作權證書復印件具有傾向性。事實依據(jù):招標文件中“第二章采購需求的二、技術要求的技術指標要求”中提及“需具有教學全過程性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軟件著作權證書”和“需具有AI多人協(xié)同GMP仿真實訓系統(tǒng)著作權證書”和“具有虛擬全息數(shù)字化交互展示系統(tǒng)軟件著作權證書”和“需提供GMP合規(guī)性培訓視頻作品登記證書復印件加蓋供應商公章?!?經查詢,前三項軟件著作權證書均歸屬南京藥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一項作品著作權證書歸屬南京藥育精合科技有限公司,其余潛在供應商均不具備該四項證書。據(jù)百度公開信息顯示,南京藥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南京藥育精合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股權關聯(lián)。由此可見,相關技術參數(shù)設置存在不合理性,存在傾向南京藥育相關企業(yè)的情形。此外,招標文件中該四項著作權證書均被標記 “▲” 號。根據(jù)評分標準,加▲項技術要求每出現(xiàn)一項負偏離扣 2 分,這意味著除南京藥育相關企業(yè)外,其他潛在供應商將直接被扣減8分,對其他潛在供應商構成不公平競爭。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答復:本項目為政府采購項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采購人同意修改該條款,詳見后續(xù)發(fā)布的變更公告。
質疑事項二:招標技術參數(shù)與采購意向征集公告存在偏離。事實依據(jù):在項目前期(2025年4月27)的需求征集階段,貴方明確要求各潛在供應商基于定制開發(fā)模式,投入資源進行詳細需求分析、方案設計并提交《需求征集明細表》(詳見https://mgmt.glmc.edu.cn/info/1508/59181.htm)。
供應商據(jù)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編制了符合“定制開發(fā)”要求的深度方案報告,該報告的核心價值在于解決項目的獨特性、非標性需求。而本次正式招標文件卻將項目性質變更為成品采購,技術需求描述高度指向特定成品功能,與前期征集報告所依據(jù)的“定制開發(fā)”基礎和需求痛點嚴重脫節(jié)、甚至完全不相符。此行為轉變客觀上為擁有該特定成品的供應商量身定制了招標條件,使其在成品參數(shù)符合度、價格、實施周期等方面獲得顯著的不公平優(yōu)勢,本次招標需求與前期明確征集的基礎發(fā)生實質性逆轉。 法律依據(j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等原則性條款中關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以及禁止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規(guī)定。
答復:貴公司質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質疑事項不成立。
事實依據(jù):根據(jù)《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十條,采購需求征集公告僅作為市****
法律依據(jù):《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質疑事項三:招標文件知識產權條款設置違法且顯失公平,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事實依據(jù):招標文件知識產權條款設置"所投軟件產品所有內容(含附件)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且所投軟件產品的制造商在本次投標前五年內不得存在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或發(fā)生重大知識產權侵權事件。供應商需提供所投軟件產品所有內容(含附件)及其制造商均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情形的承諾函,并加蓋供應商公章。 "違法且顯失公平,涉嫌排斥潛在投標人,該要求屬于絕對化無限責任,違反《民法典》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違法擴大知識產權擔保范圍;制造商“五年無侵權記錄”屬歧視性條件,制造商的歷史行為與供應商履約能力無關,將已承擔法律責任的過往行為作為永久否決條件,違背“過罰相當”原則。法律依據(jù):根據(jù)《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潛在投標人。國家發(fā)改委《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建設指引(試行)》進一步明確,禁止在招標投標中違法限定特定專利或品牌,但未直接禁止基于侵權記錄的限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情節(jié)嚴重”包括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如假冒注冊商標罪中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非法經營數(shù)額較高(如5萬元以上)、多次侵權等情形,屬于嚴重侵權。招標文件未區(qū)分侵權嚴重性,實質性要求“所投軟件產品的制造商在本次投標前五年內不得存在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或發(fā)生重大知識產權侵權事件”,屬于不合理限制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禁止歧視性條款)、《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不得限制投標人)。
答復:貴公司質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jù),質疑事項不成立。
事實依據(jù):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侵權責任)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磋商文件要求供應商承諾軟件產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是防止采購人因供應商侵權而承擔連帶責任的合理措施,符合過錯責任原則。
2、根據(j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未經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軟件構成侵權,采購人有權要求供應商確保軟件來源合法。軟件行業(yè)具有技術延續(xù)性,若制造商曾因侵權被判決或處罰,表明其研發(fā)合規(guī)性存在風險,可能影響后續(xù)產品的合法性。要求供應商承諾軟件及制造商無侵權記錄,是采購人合理審慎義務的體現(xiàn),避免采購后因知識產權糾紛影響項目正常使用。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磋商文件要求“本次投標前五年內”,若制造商在近5年內存在侵權記錄,可能表明其技術來源存在法律風險,該要求并非“永久否決”,而是基于合理期限的風險防控,符合“過罰相當”原則,僅排除存在較高法律風險的供應商。
4、磋商文件僅要求供應商承諾制造商無“被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侵權行為”,即已排除輕微侵權或未決糾紛,僅針對已查實的嚴重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如《關于審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jié)嚴重”包括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非法經營5萬元以上、多次侵權等,而本條款僅針對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侵權行為,已體現(xiàn)對嚴重性的限定。故此條款要求為合理。
5、綜上所述,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基于風險防控需求,設定高于法律最低標準的合規(guī)要求,該條款合法、合理且必要,不存在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感謝貴方對本項目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如對本答復不滿意,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監(jiān)督部門提起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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