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委托人(全稱): 點擊登錄查看
咨詢人(全稱): 四川鼎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經過雙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點擊登錄查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裝飾裝修項目;
2、項目地點: 達州市;
3、服務類別: B類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zhí)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以上各項如有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之處,其解釋順序為排序在后的優(yōu)先于排序 在前的(即第3項優(yōu)于第2項,第2項優(yōu)于第1項)。
四 、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 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出具初稿的工作時間按建設部、財政部(財 建[2004]369號)文件規(guī)定(審核中若因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配合不力審核時間相應
順延)。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guī)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guī)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 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專用條件中 議定的部門規(guī)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guī)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guī)、地方規(guī) 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 不同語言文本發(fā)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 詢 人 的 義 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業(yè)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 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yè)務的專業(yè)人員名單及履歷、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 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咨詢人應保證本項目的所有人員均為 咨詢人在職人員,確保本項目的人員配備充足。咨詢專業(yè)人員一經委托人認可,未 經委托人同意,咨詢人不得隨意撤換。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該服務收費 包含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酬金內;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xié)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和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委托人提交咨詢成果,包括:工程量計算底稿、 工程量清單、結算審價報告以及結算書、鋼筋翻樣手工或使用軟件而產生的計算書、 造價經濟指標分析表、工程量編制及雙方核對結果對比表、委托人指定的材料匯總 表、造價分析報告等以及相應的電子文檔(光盤)。上述資料提供份數(shù)為文本資料一 式兩份,電子文檔一份,或委托人要求的份數(shù)。所有成果文件及過程文件都必須由 咨詢人負責人最終發(fā)出的為準。
第七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guī)定業(yè)務活動 有關的保密資料。本約定及于咨詢人關聯(lián)公司及其員工。 一旦發(fā)現(xiàn)有保密信息泄露 的情況,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以避免擴大影響,委托人有權追究 其違約責任,涉及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由咨詢人承 擔。
委 托 人 的 義 務
第八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xié)調,為咨 詢人工作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yè)務有關的資料(僅限于電子版,如需紙質版,所需費用由咨詢人承擔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 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yè)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lián)系。
咨 詢 人 的 權 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 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 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yè)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 或查問。但未經委托人授權或同意,咨詢人不得與第三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接觸。 所有的問詢都必須通過委托人轉達或必須在委托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xiàn)場勘察的權利??辈爝^程若發(fā)生任何人身 傷亡或財產損失,由咨詢人自行承擔。
委 托 人 的 權 利
第十三條 委托人有以下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 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yè)人員,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 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 詢 人 的 責 任
第十四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
第十五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 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六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 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 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 托 人 的 責 任
第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 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 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 同 生 效 , 變 更 與 終 止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 加了工程量或持續(xù)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 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 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蚪K止執(zhí)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 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zhí)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 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xié)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xié)議未達 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 詢 業(yè) 務 的 酬 金
第二十五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 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shù)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guī)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 自規(guī)定支付之日起, 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guī)定支付期限 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下載第二十七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 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五日內向咨詢人發(fā)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 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八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 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 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三十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xié)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內 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 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yè)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 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guī)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 同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三十三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 之間應當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 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操作指導規(guī)程》(中價協(xié)[2002]第016號)。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范圍: B類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yè)務:
(A 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 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 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jiān)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 等。
第三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雙方 根據具體項目約定。
第四條 委托人應在三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 答復。
第五條 咨詢人提交咨詢成果的時間:合同簽訂后14日內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交 咨詢成果報告一式4份。
第六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正常 服務酬金:
1. 服務酬金計算方法:
(1)包干價: 一萬元整。
2. 支付時間:在出具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后10日內結清造價咨詢費。咨詢 人應在委托人付款前5日內提交合法、有效、等額發(fā)票,如咨詢人提供發(fā)票時間遲延,委托人付款期限順延。
委托人同意按以上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如有發(fā)生,另行約定。
第七條 雙方同意用人民幣支付酬金。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咨詢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交咨詢報告,每逾期一天,應向委托人支付合 同金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逾期30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委托人不 向咨詢人支付任何費用,同時咨詢人應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額20%的違約金,如因此 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咨詢人還應另行承擔賠償責任。
2、 如因咨詢人提交的報告錯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咨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 時協(xié)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按 下列第 ( 二 ) 種方式解決。
( 一 )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