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存在優(yōu)先權:□是 √否; 2.是否接受聯合受讓:□是 √否; 3.轉讓方式:√整體轉讓 □單獨轉讓 □其他; 4.新疆產權交易所僅就轉讓方提供的資料負披露義務,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資產轉讓項目涉及資產評估報告所披露內容以及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接受產權轉讓公告之全部內容,且依據其盡職調查結果等內容同意對標的按其現狀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受讓方在成交后對標的提出的異議,轉讓方及新疆產權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5.最終受讓方一經確定,即視為項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規(guī)需要履行相關批準手續(xù)的從其規(guī)定),最終受讓方應當按新疆產權交易所的提示簽署成交確認書。確定最終受讓方的方式: (1)公告期內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采用動態(tài)報價的項目中該意向受讓方在報價期內通過交易系統(tǒng)進行了有效報價,則由該意向受讓方采取協(xié)議轉讓方式成交,成交價根據掛牌底價與有效報價孰高確定; (2)公告期內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由√最高報價者作為最終受讓方成交,成交價為√最高報價者報價金額。 6.最終受讓方須在報價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新疆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支付除已交納保證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價款及交易費用。 7.移交標的:受讓方應自全額支付轉讓價款及交易費用后10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共同辦理資產移交、過戶手續(xù),轉讓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8.受讓方無正當理由不簽署或未按期簽署成交確認書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價款及交易費用,視作受讓方單方違約解除交易合同并放棄受讓標的,則轉讓方有權收回標的物并再次轉讓,且轉讓方保留追訴違約受讓方補足再次轉讓成交金額的差值的權利。 9.如涉及資產整體轉讓的,交易雙方在履約過程中對部分標的物產生爭議應就該爭議部分協(xié)商解決,其余部分繼續(xù)履行。若合同部分內容被撤銷、解除或認定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 10.受讓方交易費用:受讓方應當向新疆產權交易所交納的交易費用包括交易(競價)服務費、交易鑒證費,具體按新疆產權交易所收費標準收取。 11.若最終受讓方未能按交易規(guī)則、公告或交易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價款、交納交易費用、配合辦理資產移交過戶、與轉讓方簽訂書面合同文本等義務,逾期履行超過10個工作日的轉讓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次交易、解除雙方合同關系并將標的資產重新掛牌轉讓。 12.若標的資產涉及過戶情況,標的資產過戶產生的所有費稅,由交易雙方各自承擔,轉讓方協(xié)助受讓方辦理過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