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2.2.4(2)項目管理機構評分標準-其他主要人員-1、造價負責人:具有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具有建筑工程經(jīng)濟高級及以上職稱得 5 分。本項最高得 5 分。2、安全負責人: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筑施工安全)同時具有建筑施工安全高級及以上職稱得 5 分。本項最高得 5 分。注:1.技術職稱附專業(yè)技術任職文件和評審表。其中補遺內容1、造價負責人:具有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具有建筑工程經(jīng)濟高級及以上職稱得5分。本項最高得 5分。更正為:1、造價負責人:具有二級及以上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具有建筑工程經(jīng)濟高級及以上職稱得5分。本項最高得 5分。本項目為水利項目,但是上訴加分項內容需要職稱均為建筑類職稱,項目設置極為不合理,水利相關企業(yè)基本不具有相關職稱有排斥潛在投標人情形,該項目設置如此多建筑類職稱,是否已有意向單位。